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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0425 台灣基督徒支持暫緩並廢除死刑之連署聲明

有鑑於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主張廢除死刑,又因公開宣稱其任內不會執行死刑,而被迫辭職之事件,以及媒體對此事件之報導,和網路上的各種討論言詞,我們在深感遺憾之餘,發表此一公開的呼籲。

我們要對社會上有人採取致人於死之暴行表示痛心,也對暴行之受害者家屬表達感同身受的哀傷。我們祈求慈愛、憐憫的主上帝親自安慰受害者的家屬,早日走出哀痛,過正常、健康的生活。我們呼籲,政府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來預防犯罪,並修法給予受害者之家屬必要的補償與扶助。

我們主張罪犯應該受到適當的懲罰與教化,以對世人起警惕 作用。然而,死刑是一種不可能回復的極刑。人的法律和判斷是不完全的,誤判、冤獄時有所聞。況且,死刑業已被國際人權潮流公認為殘忍而不人道的刑罰。故而,我們從基督宗教信仰尊重生命的立場出發,誠摯地呼籲,政府立即停止執行死刑,儘速研擬相關的配套措施和法律條文,以徹底廢除死刑。

我們呼籲全國基督徒團結一致尊重生命、反對死刑,以紀念吾主耶穌曾因死刑受苦受難。我們更呼籲台灣人民,發揮熱忱的宗教情操,去除報復的死刑觀,讓社會充滿和諧與溫馨,降低暴戾之氣,使致人於死的罪行減少,讓台灣成為一個尊重生命與人權的國家,一個充滿友愛、寬恕的社會。

李勝雄(台灣國際特赦組織理事、律師)
高俊明(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幹事)
韋薇(天主教新事社會服務中心主任)
陳文珊(玉山神學院講師)
陳南州(前玉山神學院副院長)
陳勝三(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)
陳錦生(長榮大學校長)
黃明鎮(更生團契總幹事)
葉海煙(長榮大學哲學與宗教系主任)
猶浩.彼厚(玉山神學院牧育長)
張懋禎(台灣基督 長老教會牧師)
楊宗澧(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)
管中祥(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暨電訊傳播研究所助理教授/永和聖教會執事)
鄭世璋(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)
駱維仁(前聯合聖經公會亞太地區翻譯總顧問)
盧俊泰(彰化基督教醫院牙醫師)
簡惠美(天主教修會會長聯合會正義和平組組員)

伸張公義與給予悔改

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胡忠文法官接受本報專訪,談論選擇執行公義與給與悔改機會的心路歷程,以下是專訪內容。 ( 記者蔡惠玲專訪)

每當發生重大案件就引起社會的注意,犯下重大刑案的人必須在法院中接受審判,甚至可能被判處死刑,而面對犯案者的罪行和受害人家屬的感受,實際參與審判的法官也往往因此陷入內心的掙扎。

記者問:您在執法判刑時,對於給予被害者的公義及給受刑人的悔改機會,如何考量?

1. 重大判決 步步為營

答:我每次遇到重大案件時,心中其實都很掙扎,連續三、四個月不眠不休的仔細查證及思考,這是常有的事情,就是希望給受害者公義及能給受刑人悔改的機會。

以殺人犯來說,法律規定可以判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三種判決,我判決時會考量犯罪者的殺人動機,及行為是不是已經引起人神共憤,還要考量若是殺人犯出獄後,會不會造成社會危害,使更多人受害。綜合種種因素考量後,我會非常謹慎小心地做出死刑判決,每次都經過心裡的掙扎。同時,死刑判決通過需要和議庭三位法官達成共識,所以是相當慎重的。

若是判決較輕的刑罰,我的考量被告是否有真心悔改。不過,在法庭上的悔改是不夠的,重要的是被告是否努力請求被害人家屬的原諒,這才是真的悔改,另外則是考量被告與被害人家屬是否達成和解。

2. 其實,每個階段、每個判決都有心裡的衝擊與掙扎。

問:有實際判決的例子嗎?
答:我曾經接到一個案例,莊姓嫌犯被告殺害同居人朱姓酒女,一審及二審都因證據不足,莊姓被告被判無罪。

我接到案子之後發現有疑問,雖然莊姓嫌犯矢口否認,但是因為發現新的證據,所以我判刑十一年。為何對殺人犯只判刑十一年,而不是死刑?因為莊姓嫌犯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調和解。雖然被告矢口否認,但是罪證確鑿,所以我仍依法判刑,這就是法律的公義。

另一個案子是一位李姓嫌犯(化名)被告殺害父親及妹妹,雖然李姓嫌犯在警察局自白認罪,後來仍判死刑,我詳細查證後,發現被告的自白與事實不符合,所以改判無期徒刑。這也是法律的公義,我們不能輕易奪走一個人的生命。

3. 上帝是最終審判者

問:法官必須施行公義及審判,您如何看待這樣的職分?
答:我常常用羅馬書十二章 19 節「主說,申冤在我,我必報應」來警惕自己,如果我擔任法官沒有仔細公義判決,未來上帝審判時也會報應的。

上帝才是最終的審判者,每個人最後都要面對上帝的審判。

我在法院工作,法院內基督徒法官都會以聖經中上帝對於審判官的教導互相勉勵。 如申命記一章 16-17 節「你們聽訟,無論是弟兄彼此爭訟,是與同居的外人爭訟,都要按公義判斷。審判的時候,不可看人的外貌,聽訟不可分貴賤,不可懼怕人,因為審判是屬乎神的」。審判原是上帝的工作,在世上,上帝將榮耀的工作「審判」,交在我們手中,我們應當要遵守上帝的教訓從事審判。所以我們總是很謹慎小心, 深怕一個誤判而造成無法挽回的錯誤,法官的心裡壓力可想而知。

4. 體諒被害人家屬感受

問:社會上經常聽到希望重大刑案的被害人家屬能夠盡量寬恕、原諒家害人,您的看法如何?
答:面對被害人家屬,社會上應該要更多體諒他們的心情。如果親人被殺 害,家屬的心中一定有極大的衝擊,社會上應該顧及他們的感受。

例如,日本前陣子發生一件社會案件,有一位 19 歲青年姦殺一對母女,身為被害人 家屬的 先生感到十分傷痛,法院開庭時,他想要拿著妻女的照片,讓她們看看兇手,同時也表達他的憤怒與悲傷,但是被當庭的法官禁止。

我想如果是我開庭,我不會禁止,因為被害人有很深的痛及恨,應該讓他們有抒解的管道。

若是有機會,我會讓被害人或家屬陳述心中的感受與傷痛。

曾經發生一個例子,在法庭中我讓被害人陳述後,告知被害人可以選擇要不要來繼續開庭,結果被害人繼續來,因為他希望看到公義的審判。這就是被害人普遍的想法與感受,我希望社會也能多關心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。身為法官,我希望讓人有悔改,重新來過的機會,但是我也要顧慮被害人,為他們主持公義。 2010.03.19 (基督教論壇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