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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0207 聖經的婚姻觀 (吳文雄長老)

經文:哥林多後書第六章第十四節:「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、不要同負一軛 … 」

聖經中有關婚姻的教訓與教導有其時代性,神創造亞當和夏娃時是設立家庭及一夫一妻制,神雖有餘力創造多人,但祂為創造敬虔的後代,只創造一對夫妻,希望自這一對夫妻繁殖愛神敬虔的子民,自亞當和夏娃至挪亞時代,婚姻主要由近親婚配,人在地上繁衍眾多以後,由近親至遠親進行婚配,例如挪亞和他的三個兒子和媳婦。

大洪水以後,亞伯拉罕、以撒、雅各等亦是近親結婚,雅各的十二個兒子們,聖經雖未明講他們的婚姻狀況,有可能是與當時他們消滅示劍城所有男丁後留下的女子結婚,約瑟在埃及當首相時是和埃及安城祭司的女兒結婚,當時以色列尚未成國,律法教訓尚未頒下,所以娶外邦人也不算違逆,後來以色列人在埃及地生養眾多,亦應是與同族人結婚,因此始終未被埃及人同化。

摩西時代,神頒布誡命、律法、典章、教訓,嚴厲訓示以色列人進迦南地以後,應將當地人民滅絕,且不得與迦南地人民通婚,以免選民與當地人民混雜,被引誘崇拜別神,引進惡風惡俗,招致神的憤怒與報應 ( 申命記第七章第一至第四節 ) 。

士師時期以色列民靈性時好時壞,婚姻關係上是混亂的,與當地人結親或與摩押人結親,一夫多妻之現象,所在多有。

列王時代,掃羅王、大衛王亦是多娶妻妾,所羅門王一共娶了一千零一個后妃,清一色是外邦人,沒有一位是以色列人,因此所羅門王晚年為后妃所誘,去敬拜她們的神,離棄耶和華 ( 請參閱列王記第十一章第一至第四節 ) ,神因此大怒,將他的國在他的兒子羅波安的時代奪去十族交付給耶羅波安,南方的猶大國僅統治猶大和便雅憫兩族,南北分裂,國勢自此衰微都是因為違逆主命,聖潔的國度與外邦人通婚的後果。

北方的以色列國,拜偶像,君王與外邦人通婚,欺壓百姓,濫殺等等罪行,罄竹難書,至終為神管教,被亞述人滅亡。南國猶大國亦因拜偶像,多行不公與不義,百姓與外邦人結親,遭神管教,被擄至巴比倫,亦遭亡國之痛。

以斯拉記中記載,猶太與便雅憫百姓自被擄之地歸回耶路撒冷後,知道百姓與外邦人結親,嚴厲要求百姓與外邦人之妻離異,以維持以色列種族之純潔。

因為以色列國之衰敗,乃起因於不聽神之教訓,與外邦人結親所致。 ( 請參閱以斯拉記第十章全章 )

新約時代,基督徒之婚姻究竟有何教訓,根據上述經文,由於基督徒亦是神所揀選分別為聖之真正以色列人,承續舊約之精神,亦不可與非基督徒結親,才符合聖經的旨意,但有些基督徒是婚後才信主,此種情況依新約之解釋 ( 哥林多前書第七章第十節至第十七節 ) ,不信的一方若不願與信的一方同住或生活 ,則信的一方可任由其離去,不算為不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