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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命的主權 — 胡忠銘牧師

  • 胡忠銘牧師

聖經:傳道書八章8節;羅馬書八章35-39節

引言︰

2018年5月和6月,104歲的澳洲著名生態與植物學家大衛古道爾博士(Dr.David Goodall,1914-2018),以及85歲的台灣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(1933-2018),相繼飛到瑞士,接受「協助/陪伴自殺」(Assisted/Accompanied Suicide),如其所願,結束自己的生命,脫離「老與病」帶給他們的痛苦與不便後,「安樂死」的議題,再度引發熱烈討論。

為此,有不少學生和會友問我說:「用安樂死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,合乎基督教的信仰嗎?上帝會接納嗎?」聽到這樣提問,真的很難下評斷,因我們不是上帝,豈能代替上帝審判他們?畢竟那是上帝的權柄,世人無法置喙。又我們不是古道爾與傅達仁,並未經驗過他們身體的痛苦與內心的煎熬,實不宜妄加批判,只能為其家人禱告,求主憐憫。

雖是如此,我還是會請提問的人閱讀2017年所出版的拙著《樂活vs.樂死》,因書中,我提出了一些聖經的教導,以及個人長年的牧會經驗與相關的研究心得。此外,我也同時建議提問的人能查考傳道書三章,以及傳道書八章8節、詩篇四十六篇1節、羅馬書八章35-39節、哥林多前書六章19-20節等經文,因從這些經文的教導中,可以獲得生命的啟示,也可找到「生命的主權在於上帝」的教導。

一、身心痛苦,想樂死

資深體育主播傅達仁之所以一心一意想要「安樂死」,乃他晚年飽受胰臟癌及多種併發症所苦,每天得打4次、每次40cc的嗎啡止痛。為此,他於2016年底特別上書總統,期待台灣能制訂「安樂死法案」,好讓人能有選擇「安樂下台,醒著下台」的權利,若立法通過,他願意成為全台第一位案例。

其實,為安樂死向政府請命的首例,並非傅達仁,而是1963年,正值荳蔻年華,時年17歲,就讀台北第二女中(現為中山女高)二年級,擔任學校管樂隊指揮,因車禍意外成為植物人的王曉明(1946-2010)之母親。

王曉明臥床近二十年的1982年,母親擔心自己死後,女兒無人照顧,乃向總統請願,要求立法院速訂安樂死的法律,期盼女兒能解脫殘酷的病痛折磨。請願之後,在立法院引發激烈討論,然因有諸多法律、宗教、倫理、社會等層面的問題必須考量,在多數委員持反對的意見下,遭到否決。這件案子直到王曉明的父母相繼去世,甚至在王曉明臥床47年後,於2010年3月離開人間,依然沒有結果,一直到傅達仁上書總統,經媒體報導後,才又被提出討論。

雖傅達仁公開向總統陳情,然礙於所牽涉的層面太過廣泛,總統不但親自回信,還親自接見他,並告訴他說:社會上很多人不捨他的辛苦,另一方面也捨不得他離開,礙於安樂死茲事體大,現階段仍不宜貿然立法。由於陳情未果,傅達仁只好兩次遠渡重洋,攜家帶眷到瑞士尋求「好死」。

2017年11月,第一次到瑞士時,傅達仁看似勇氣十足,但還是有諸多顧慮,而臨時喊停,打道回台灣。2018年6月2日,傅達仁第二次到瑞士,經過幾天的預備,6月7日在家人的陪伴下,於蘇黎世接受「協助/陪伴自殺」,結束生命,享年85歲。

事實上,傅達仁結束生命的方式,並非一般所說的「安樂死」(euthanasia),而是所謂的「陪伴自殺」或稱「協助自殺」。因傅達仁結束生命後,為其完成所願的瑞士「尊嚴機構」(Dignitas),特別發出聲明澄清,在瑞士,經由他人之手結束生命的「安樂死」是不合法的,必須由意識清醒的病人自己了結生命。他們機構所做的,並不是「安樂死」,而是幫助絕症或有嚴重身心疾病的患者,在合格醫護人員協助下的自殺機構。

當傅達仁以「協助/陪伴自殺」的方式,結束生命的前一個月,104歲的澳洲著名生態與植物學家大衛古道爾,也因晚年生活品質下降,日子過得很不快樂,直呼:「我已經活夠了!」希望有尊嚴地死去。2018年5月10日,如其所願,在瑞士巴塞爾以同樣的方式,結束自己的生命。

大衛古道爾接受「安樂死」的前一天,特地穿上一件印有「老得很不堪」(Ageing Disgracefully)字樣的衣服召開記者會,同時唱了幾句貝多芬的「快樂頌」,以之表達老得很不堪者,終於可以死得「快樂」的心境。基本上,104歲的古道爾身體還算不錯,並沒有癌症,但他早在1998年,就已極力推動「安樂死」。他認為,人一旦活到五、六十歲,應該有權決定自己是否要繼續活下去。

無可否認的,「老與病」是人生非常痛苦之事,特別是罹患癌症、身體老化,生活無法自理時,真的很沒有尊嚴,沒有經驗過的人,實無法體會其內心的煎熬!是的,我們沒經驗過傅達仁罹患癌症的痛楚,也沒感受過古道爾年老的不便,實在沒有立場提出批判或論斷。

話雖如此,然站在信仰的立場上,若面對難以忍受「老與病」所帶來的痛苦時,倚靠上帝,緊緊抓住祂,是絕對必要的。因詩篇四十六篇1-3節告訴我們:「神是我們的避難所,是我們的力量,是我們在患難中隨時的幫助。所以,地雖改變,山雖搖動到海心,其中的水雖匉訇翻騰,山雖因海漲而戰抖,我們也不害怕。」

倘若有一天,我們不幸陷入到同樣的窘境,而身心難以承受時,保羅致羅馬教會的書信中,也提供一段激勵我們的話:「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?難道是患難嗎?是困苦嗎?是逼迫嗎?是飢餓嗎?是赤身露體嗎?是危險嗎?是刀劍嗎?如經上所記:『我們為你的緣故終日被殺;人看我們如將宰的羊。』然而,靠著愛我們的主,在這一切的事上已經得勝有餘了。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,是生,是天使,是掌權的,是有能的,是現在的事,是將來的事,是高處的,是低處的,是別的受造之物,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;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的。」(羅馬書八章35-39節)是我們當遵循的教導。

當我們因病,痛到極處,難以自己時,唯願我們能如詩篇的作者,以及保羅的書信所提醒,向上帝禱告,也求上帝能安慰受苦的自己,以及照顧的家人。因上帝絕不會隔絕基督對人的愛,也不會將人扛不起的重擔強壓在人身上。

二、生命誰作主?

在上帝美好的創造計畫中,人類原本可在樂園裡,永享上帝所賜予喜樂與永活的福份,不必面對死亡。可惜的是,人類因犯罪之故,使得上帝完美的計畫遭到破壞,福份被上帝收回,人類因而成了有限的動物,無法在時間的洪流中,永享上帝對人類原本的美好計劃,得付出死亡的代價。為此,傳道書與希伯來書,還有保羅的書信中,均有清楚的明示:「無人有權力掌管生命,將生命留住;也無人有權力掌管死期;這場爭戰,無人能免。」(傳道書八章8節a)「按著定命,人人都有一死,死後且有審判」(希伯來書九章27節)「罪的工價乃是死。」(羅馬書六章23節)可知,站在基督教的信仰,人類因罪惡之故,使得原本無限的生命變為有限,凡是人,都得面對死亡,沒有人能逃得過,且生命的主權在於上帝。

生命的主權在於上帝之教導,傳道書三章1-8節有著清楚的記載:「凡事都有定期,天下萬務都有定時。生有時,死有時;栽種有時,拔出所栽種的也有時;殺戮有時,醫治有時;拆毀有時,建造有時;哭有時,笑有時;哀慟有時,跳舞有時;拋擲石頭有時,堆聚石頭有時;懷抱有時,不懷抱有時;尋找有時,失落有時;保守有時,捨棄有時;撕裂有時,縫補有時;靜默有時,言語有時;喜愛有時,恨惡有時;爭戰有時,和好有時。」

傳道書的作者會以十四對之對比形容詞訴說上帝的主權,乃在上帝完美的計劃中,凡事皆有上帝所定的旨意與時間,人不能參透。也就是上帝所創造的萬物與萬事全在祂的掌握中,人不能,也無法越過。

或許,因醫藥發達,人類的平均壽命得以延長10-20年,但生命終究還是有結束的一天,不可能永遠不死。我常講,若詩篇九十篇的作者活在醫藥發達的今天,或許,他應該不會說:「我們一生的年日是七十歲,若是強壯可到八十歲。」想必會這樣講:「我們一生的年日是八十歲,若是強壯可到一百歲。」是的,儘管拜科學與醫學之賜,現代人可以活到一百歲,甚至更久。然值得注意的是,在上帝的「絕對關係」中(無從選擇),人只能在「相對關係」中(可以選擇),為自己的生命做計劃,並沒有生命的自主權,因生命的主權在於上帝。換言之,人在上帝的「絕對關係」中誕生,無從選擇,只能以順服的態度面對之。同樣的,生命的結束,依然得在「絕對關係」下,順服上帝的時間,因生命的主權在於上帝。

宇宙光出版社曾發行一本名為《怎麼辦?家人正面臨死亡》(When Someone You Love Is Dying︰Making Wise Decisions at the End of Life)的好書,這本書由兩位作者共同撰寫。

第一位作者是大衛‧克拉克博士(Dr. David Clark),他曾在日本與身為宣教師的父親生活15年,有相當豐富的跨文化經驗。回美國讀神學院後,旋即到西北大學讀書,完成博士學位後,任教於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市貝索神學院(Bethel Theological Seminary),專門教導宗教哲學與護教學等神學科目。

第二位作者為緬因州西哈布思威爾浸信會(West Harpswell Baptist Church)的彼得‧艾密特牧師(Rev. Peter Emmett, M.D.)。他到教會牧會之前,曾在醫學中心服務二十年,其中有十二年擔任急診室主任,所以,對於病患家屬面臨親人的病痛與死亡的關懷經驗相當豐富,感受也特別深。

書中,作者提問「什麼是上帝眼中的尊嚴?」供讀者思考。作者主張,在上帝的眼中,並非我們會做什麼才擁有尊嚴,而是因為我們是我們。人不能自認為活得沒有尊嚴,就要試圖結束生命。在上帝的眼中,人只要活著,尊嚴就一直存在,因我們有上帝的形像。

再者,作者還提出「生命誰作主?」讓讀者省思。作者認為,當人想結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時,等於在爭奪生命的主控權,儼然忘記生命的主權在於上帝。人若回到信仰的基本面來思考,就不會因為要爭奪生命的主控權,而掌控生命該何時結束。然而針對因重病,生命走到不可逆時,作者特別提出建言:「對於一個面臨死亡的生命,我們無權結束,但也無權勉強他一定要維持生命,而應『順其自然』,該鬆手時就要鬆手,但過程中,身旁的親人要學習愛與關護的功課,陪伴面臨死亡的家人走人生最後一段路。」

是的,個人乃相當贊同該書作者的主張,同時支持2015年12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,2019年即將實施的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,好讓意願人意識狀態清楚時,能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完成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選擇自我未來的醫療方式。畢竟,如聖經所述:「生有時,死有時」,應當「順其自然」,勿再以「殘酷的仁慈」對待癌症末期,生命已不可逆的患者。然必須注意的是,因年老與病痛,和古道爾與傅達仁一樣,想「樂死」時,也得顧及家人、親朋的內心是否有真平安?整個大環境是否能接受?因如願「樂死」的後續效應,仍有許多問題,非我們所能想像與掌握的。無論如何,最為重要的,還是要確切明白,生命的主控權在於上帝,並非人。

結語:

雖人的生命軟弱且有限,但我們的身體乃是聖靈的殿,是重價買來的,人當需愛惜,學習謙卑與順服,將生命的主權交在上帝手裡,用身體榮耀上帝,方能得著永生的福份。這樣的教導,哥林多前書六章19-20節有著清楚的明示:「豈不知你們的身子,就是聖靈的殿嗎?這聖靈是從神而來,住在你們裏頭的;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,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。所以,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