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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桌、同工(二) — 胡忠銘牧師

  • 胡忠銘牧師

聖經:出埃及記十七章8-16節;使徒行傳六章1-7節

(本文接續2017.10.1.〈同桌、同工(一)〉)

儘管之前,基督長老教會傳入台灣152年來(1865~2017),沒有過以「分場次的方式」進行長執改選,全都得集中在同一場禮拜,然經過與「信仰教制與法規委員會」主委和熟悉長老教會法規的牧長溝通後,主委與牧長們皆相當瞭解本會的處境,主委認為,本會可嘗試用「分主日、分場次(四場禮拜)的方式」逐場改選,若能圓滿達成,且沒有人提出異議,應可提供「信仰教制與法規委員會」更寬廣的討論空間,也可作為長老教會大型教會改選長執的參考模式。

或許,這樣做,不一定能全然合乎長老教會法規中的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規則〉「第二章長老、執事之選舉」第14條:「選舉長老、執事之會員和會,須有在籍現有陪餐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得票為當選。」與第15條:「長老、執事之選舉採全數連記法,選票應於會中開票,得票未達法定票數時,應徵求在場會員過半數以上同意,舉行第二次或第三次之選舉。但在場會員數不得少於成會之法定人數。」之規定。因以「分場次」的方式進行選舉,出席人數是否過半,必須得等到四場禮拜的選舉全部結束後,才能確定。(分場次的作法,似乎有違出席過半才能成會的規定。)還有,選票應於會中開票。再者,若得票未達法定票數時,必須徵求在場會員過半數以上的同意,才能進行第二次或第三次之選舉。由此看來,以平均7、8百人聚會的本會而言,要完全遵照,實有困難。

為了因應這樣的難題,經過討論,本會決定以「分主日、分場次」選舉之後的有選舉權之出席人數為過半的數據,即若選舉主日的四場次禮拜中,有選舉權的人數超過半數,則算選舉有效;否則,將視為「流會」,該次選舉無效,得重新再來。又為了要符合「徵求在場會員過半數以上同意,才能進行第二次或第三次之選舉」之規定,選舉之前,也會先逐場徵求有投票權的會友,若第一次選舉的結果(第一個選舉主日)未過半數,隔主日可以再繼續進行第二、三次選舉之同意。還有,為使投票與記票工作能順利進行,並因應「選票應於會中開票」的規定,小會銓派有「選務小組」(其中含監票的退任長老),在選票圈選過後,將選票收齊,到「開票所」(會議室)統計結果,並全程錄影。待統計結果出爐,禮拜程序進行到「報告」項目時,由小會議長報告當選名單。

或許,在PCT法規的規定上,上述這樣的作法,可能難以「周延」,然卻也是現實的法令中,沒有辦法的一種辦法。然我相信,這樣的選舉方式,應可成為採多場次禮拜,還有人數超過300人以上的教會之旁徵。當然,也可提供長老教會作為進一步修法,或提出解釋文的範本,以因應大型教會的長執改選。畢竟,教會法規是為教會的運作而設立,但教會不是為法規而生,猶如同耶穌所言:「安息日是為人設立的,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。」(馬可福音二章27節)即所作所為,只要能遵照耶穌的教導,讓法律展現出真義,使人的生命與教會的事工能順利推展,並得著祝福,不因字面上的規定,而受到束縛,應該可行。好比國家的法律遇到字面上的瓶頸,使得判決受到牽制,進而尋求大法官解釋時,大法官會議也常會斟酌立法的原始意義和精神,進行腦力激盪,看是否能找出可以解套的方案一樣。

個人長時間在大型教會牧養,深深的感受到,只要和靈魂得救沒有必然的關係,體制和組織應可隨著教會的增長而適度調整;否則,一成不變,非得遵循字面的規定不可,勢必會壓縮到教會的發展與管理的方便性,才會大膽提出這樣的建言與方式進行長執改選。期待這樣做,能作為開路先鋒,創造長老教會的歷史。

三、職份與同工-長執的產生

舊約時代,因尚未有「教會」的出現,所以,並沒有所謂的「長老教會」,然因當時已有屬上帝的子民和信仰團體,所以,上帝乃透過族長、長老、祭司、利未人等,來組織與管理上帝的子民、會幕、聖殿和會堂。

新約之後,基督教會紛紛成立,為因應教會事工的需要,「長老」正式被巴拿巴和保羅所設立:「二人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,又禁食禱告,就把他們交託所信的主。」(使徒行傳十四章23節)之後,保羅又命提多在各地方設立長老:「我從前留你在革哩底,是要你將那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,又照我所吩咐你的,在各城設立長老。」(提多書一章5節)

除了長老之外,因著教會行政事務所需,使徒又在教會揀選七個人(執事)來管理供給之事,乃「那時,門徒增多,有說希利尼話的猶太人向希伯來人發怨言,因為在天天的供給上忽略了他們的寡婦。十二使徒叫眾門徒來,對他們說:『我們撇下神的道去管理飯食,原是不合宜的。所以弟兄們,當從你們中間選出七個有好名聲、被聖靈充滿、智慧充足的人,我們就派他們管理這事。但我們要專心以祈禱、傳道為事。』大眾都喜悅這話,就揀選了司提反,乃是大有信心、聖靈充滿的人,又揀選腓利、伯羅哥羅、尼迦挪、提門、巴米拿,並進猶太教的安提阿人尼哥拉,叫他們站在使徒面前。使徒禱告了,就按手在他們頭上。神的道興旺起來;在耶路撒冷門徒數目加增的甚多,也有許多祭司信從了這道。」(使徒行傳六章1-7節)由上述經文端見,長老與執事乃基於福音與管理上的需要所產生,然而兩者的產生,乃透過「揀選」,而非「票選」。此一方式,和長老教會現行的票選制度,有著很大的不同。

從新約聖經提摩太前書五章17節所載:「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,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;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,更當如此。」可以見著,「長老」可分為「治理的長老」與「教導(訓誨)的長老」兩種,而其中之教導的長老就是「牧師」。長老教會的小會,就是由「教導的長老」與「治理的長老」所組成。因此,小會也就成了長老教會地方自治堂會最高的決策單位。

依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行政法第96條所之規定:「長老與牧師組成小會共同掌理教會事工。執事協助牧師及長老辦理教會事工。」又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《教會禮拜與聖禮典》一書當中,長老的誓約文之宣訓詞所示:「長老的職份是與牧師共同治理教會、探訪生病的、勉勵信仰冷淡的、教育年幼的、帶領慕道的、引導渴慕真理上帝話語的兄弟姊妹、造就會員的信仰、並為信徒的信仰榜樣,若受委託,方可代表教會參加中會、總會,以謀求教會的發展。」以及執事的誓約文之宣訓詞所載:「初代教會曾設立七人來辦理教會事務,我們也揀選人來協助牧師與長老,讓他們專心事奉上帝的聖道和聖禮。」

由此觀之,長老的「職份」主要是治理、監督、眷顧、牧養、教導、彰顯上帝的名,做美好的見證。新約中雖未明確指出執事的職責,但卻暗示有管理和其他職份。質言之,長老的職責較著重屬靈的領導;執事的職責較著重於事務的執行。

從上述的經文可以看出,初代教會,長老與執事的產生,乃是透過「揀選」,並非「票選」,且是一種「職份」,而非「權位」。之所以會用票選的方式產生,乃從長老教會創始人加爾文的理念而來。加爾文主張以選舉的方式產生長老和執事,有著透過「代議制」取代「主教制」,以之來管理教會的美好立意。但事實上,無論是「代議制」、「會眾制」,還是「主教制」,皆有其利弊得失,主要的問題,並非「制度」本身,而是因為人性的軟弱。然無論以何種制度管理教會,只要將所託付的責任視為「職份」,而非「權位」,問題應可避免。可惜的是,就是因為有人將「主教」、「牧師」、「長老」、「執事」,甚至是教會機構的「董、理、監事」等,看成是一種「權位」,才會出現問題;若能將之看成是上帝所託付的「職份」,就不會因為「名、利、權」的迷失,而導致問題重重。

雖長老教會的長老和執事經由選舉產生,但並非教會的「民意代表」,而是協助、扶持傳道人傳揚福音的「支持者」。可惜的是,有不少教會出現問題,就是因為長執不瞭解「職份」與「權位」的真諦所導致。

基本上,「職份」的意義,保羅在致提摩太的書信中:「『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,就是羨慕善工。』這話是可信的。」(提摩太前書三章1節)有著清楚的提示。緊接著,保羅還在這句話的後面詳述,要受選成為長執所需的基本條件。(見提摩太前書三章2-13節、提多書一章6-9節、彼得前書五章1-3節。)這些條件,過去已經談論多次,不用在此贅述,相信大家都可明白。

四、亞倫與戶珥

聖經中,有關共同服事成功的例子可謂不勝枚舉,其中,以摩西、亞倫與戶珥,以及約書亞的同心協力,在出埃及之後的第一場戰爭,就戰勝亞瑪力人的利非訂戰役,最為人所樂道。本次戰役大獲全勝的重要因素,從出埃及記十七章8-15節之記載:「那時,亞瑪力人來在利非訂,和以色列人爭戰。摩西對約書亞說:『你為我們選出人來,出去和亞瑪力人爭戰。明天我手裡要拿著神的杖,站在山頂上。』於是約書亞照著摩西對他所說的話行,和亞瑪力人爭戰。摩西、亞倫,與戶珥都上了山頂。摩西何時舉手,以色列人就得勝,何時垂手,亞瑪力人就得勝。但摩西的手發沉,他們就搬石頭來,放在他以下,他就坐在上面。亞倫與戶珥扶著他的手,一個在這邊,一個在那邊,他的手就穩住,直到日落的時候。約書亞用刀殺了亞瑪力王和他的百姓。耶和華對摩西說:『我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全然塗抹了;你要將這話寫在書上作紀念,又念給約書亞聽。』摩西築了一座壇,起名叫『耶和華尼西』。」得以見著。

在戰爭的過程中,摩西何時舉手,以色列人就得勝;何時垂手,亞瑪力人就得勝。或許,摩西的手會垂下,是因著肉體的軟弱,也有可能是因為暫時的勝利而鬆懈下來。幸好,摩西在亞倫與戶珥同心協力的扶持下,克服了人性的軟弱,而擊敗曠野的強敵亞瑪力人。

雖亞倫是摩西的胞兄,但他仍謙卑的放下身段,以大扶小。戶珥是猶大支派的人,與摩西素無淵源,卻仍拋開本位主義,與摩西和亞倫同工。三人齊心共同服事的結果,帶來了最後的勝利。這則感人的故事,被後人稱為聖經中第一個成功團隊服事的例子,同時也被神學家用作共同服事的典範。

結語:

新約時期,長老和執事都不是由人「票選」出來,而是使徒與教牧依照聖經的教導精心「揀選」而來,因他們得和使徒同工。故此,保羅囑咐提摩太當小心謹慎,且要嚴格的揀選長老和執事,一點也不能馬虎,不能隨便。

雖長老教會的體制,在加爾文的主張下,長執必須由會員票選產生。然無論是票選,還是揀選,被選出來的長執,只要能夠瞭解,擔任長執並非「權位」的象徵,而是一種「福份」,且願意盡「職份」,協助並扶持傳道人所提出的福音事工,教會的合一與增長,必定會因此而展現。